
2010-08-03
市人大通过立法,赋予行业协会“自主权”,自主办会,摘下了长期以来行业协会的“官办光环”
2010年7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草案)。通过立法,赋予行业协会“自主权”,自主办会,摘下了长期以来行业协会的“官办光环”。
修正案草案提出:“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行业协会成为公务员兼职或退休干部的“养老院”,被称为“二政府”。一些行业协会在“官办光环”下依靠行政背景,开展各种各样的收费和评比活动。政会合署办公、财务不独立、资产不明晰等现象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市场环境。此次立法实现“政社分开”,将成为一针“强心剂”,推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逐步进入“职业化时代”。
如何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自治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政府将有关工作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规定“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截至去年底,本市在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市级行业协会共有123家,但这些行业协会大多通过行政手段组建,存在行政依附性强、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行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时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配合,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估论证、行业信息发布、技能资质考核、技术标准制订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推介事项委托或移交给行业协会承办,不干预行业协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协调活动,为行业协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提供信息服务,保障行业协会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向行业协会通报行政处罚等,积极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规定还强调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人员待遇等方面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给予保障。
规定也给行业协会自身立下“规矩”,如,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的大企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中小企业会员在行业协会的事务中发挥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