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18
新媒体发展促进制度建设,新媒体推动产业发展,传媒改革的实质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作者:熊澄宇 吕宇翔 张铮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化浪潮,诸多新媒体形式的不断涌现与我国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时代节拍产生了变奏和共鸣。在此期间,不断涌现的新媒体形态已经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面貌和生活方式。新媒体的发展体现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不断改变着我国的媒体生态,驱使传媒业做出相应的改革;同时,传媒业的改革是对传媒属性的再认识,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对于新媒体的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30年间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变化都可以在传媒领域中清晰的折射出来。
一、新媒体发展促进制度建设
从某个侧面来说,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新媒体的发展同样如此。1.新的媒体技术需要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以广播电视为例,中国采用卫星广播的计划始于1980年。1984年4月8日,中国第一颗实验通信卫星被送上地球同步轨道,并在10月1日转播了国庆35周年阅兵; 1985年,开始长期租用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并于8月开始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1986年2月1日,发射实用通信广播卫星;1986年7月1日,教育电视台试播, 10月1日,正式播出; 1988年3月7日,中国发射第三颗通信卫星; 1990年,中央电视台第一、二、三套全部由国内卫星传送,教育电视台第一、二套租用国际卫星传送; 1990年4月,中国为亚洲通信卫星公司发射了“亚洲一号”卫星,新疆、西藏、云南、贵州等省区先后采用卫星传送节目,使电视信号覆盖了偏远地区。但是,在卫星电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接收“亚洲一号”卫星的地面接收设施也可以接收海外节目,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在当时的思想条件下,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旅游局联合出台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节目管理办法》, 1991年又发出《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国务院出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了卫星接收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转发等行为,并规定个人不准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其中一些制度目前仍在执行。
随着直播卫星等更新一代卫星技术的发展,更小的接收装置与更多接收资源的出现以及社会开放思潮的推动,致使现有制度又有些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必然会有新的管理思路与新制度的出现,来适应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变化。同样,在有线电视、电子出版、互联网、手机等领域也一样存在技术进步推进制度建设的案例。
2.制度规范为新媒体发展提供了良好空间完善的制度也是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有利保障,并为新媒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例如在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应用问题的管理上,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便为互联网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强力的支持。
互联网正式进入中国大约是1994年左右,此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国内迅速展开: 1994年9月,中国电信与美国协议开通两条64K专线; 1995年5月,开始筹建“中国公用互联网”全国骨干网, 1996年1月建成; 1994年10月,“中国教育网和科研网”开始建设, 1995年7月连入美国的128K专线开通; 1995年4月,中科院系统“中国科技网”开始建设, 1995年12月建成; 1994年6月,金桥工程全面展开, 1996年8月正式立项, 1996年9月,“中国金桥信息网”连接美国256K专线开通;此外,还有“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等工程开始启动。
然而,诸多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与交叉,也存在着大量的管理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如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后来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等。这些制度规范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互联互通、相互服务与结算以及域名、IP地址,网络使用中的著作权、新闻信息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为推动我国的信息网络化建设与规范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巨大的良性空间。
3.新媒体使大众参与到制度建构过程之中新媒体使大众能够参与到制度的建构中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事新媒体信息服务的组织、机构通常会以一些“自律”、“公约”的形式对正式制度未明确规范的行为进行统筹,或作为自身行为的承诺;另一方面,在信息网络的支持下,被动的“受众”也可以参与到社会制度的建构过程之中。仍以互联网为例, 1999年4月15日,国内23家有影响的网络媒体通过《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 2001年11月8日,北京地区39家获得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发表《北京地区互联网站电子公告服务倡议书》; 2002年3月2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制订《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2003年12月8日,人民网、新华网等30多家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签署《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 2004年9月,新浪、搜狐、网易等正式成立“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 2005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联盟发布《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等。这些“自律”、“公约”、“承诺”,虽然成文,但并未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与执行者,应当归属为非正式制度。
从受众角度出发,互联网社区、论坛的“版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它完全由受众自发规定,起初可能是一些技术精英创建社区时的理念支配,后来即发展为参与社区活动的所有人的共同约定。
新媒体给大众带来的新体验,还不仅仅是对网络非正式制度的建构,也有大众参与社会制度建构的方面。如2008年5月12日四川地震后以网民为主的受众群体对捐赠款物使用方向的监督,就极有可能推动国家在这方面制订信息公开的相关正式制度。
新媒体为受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大众参与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的建构过程。当然,这里也并不都是良性的例子。例如,在非正式制度层面,互联网的公众性让“正义”、“公平”等普世价值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而在缺乏正式制度的时候,非正式制度也往往会无意识地、或者失控地伤害到他人。例如奥运火炬美国传递时的“王千源事件”,其对当事人信息的批露即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