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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报纸文字广告审核工作的友情提示

2011-08-26

本着维护读者利益,维护媒体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宗旨,市报协广告委员会特就今后报纸文字广告

各会员单位:

近日,接到市有关部门的来电通知,要求各有关新闻单位重视对广告的审核,不得刊播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内容(例如,不应违背抑制投资性需求的房地产调控方向等精神),要严格执行区分新闻与广告的规定,不得将广告包装成新闻刊播。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并本着维护读者利益,维护媒体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宗旨,上海市报协广告委员会特就今后报纸文字广告(软文广告)审查事宜向各会员单位作如下几点友情提示,并请各会员单位及时告知相关广告代理公司:

1、文字广告内容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舆论导向上不得违背国家政策及中央精神,更要注意广告主题与宣传宗旨的把握,回避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社会敏感话题,或与社会民生相关的敏感话题(例如:房价、通胀、社保、医改、教改等等),以及一些敏感的政治话题。

2、文字广告在表现形式上请注意与新闻采编内容的区分。文字广告的表现形式请回避明显的新闻采编内容的表现要素,不用诸如“记者”、“笔者”、“编者按”、“本报”、“快讯”、“通讯”、“本报讯”、“采访”、“走访”、“报道”、“评论”、“点评”等字样,以及在文字广告中模仿新闻采编内容的形式署名。如文字广告欲安排在含有新闻内容的版面内刊登,在广告设计制作时,应使广告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

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与新闻权威性是媒体广告经营的基础,让我们共同维护新闻媒体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共同参与媒体良好社会形象的建设,维护媒体社会效益,也促进媒体广告经营效益的不断增长。

上海市报协广告委员会

20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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